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61L/2025-0000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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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日期: | 2025-01-06 |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實施辦法》(銀政辦發〔2024〕83號)和《銀川市關于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方案》(銀住建發〔2024〕160號)等相關政策,制定本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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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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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聯系人:黃偉,689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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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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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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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房屋配售及封閉管理等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實施辦法》(銀政辦發〔2024〕83號)和《銀川市關于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方案》(銀住建發〔2024〕1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市轄三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及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等群體。
第三條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資格審核確認、房屋配售等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負責配售方案制定、合同簽訂、房源交付、回購及售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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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格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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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轄三區城鎮戶籍;
(三)本市市轄三區范圍內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
自治區、銀川市引進的各類人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戶籍、收入限制。主要包括銀川市認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在銀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碩士及以上學歷研究生;自治區、銀川市認定的其他人才等群體。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烈士遺屬、傷病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二)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三)一至四級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四)其他可以優先的情形。
第七條??申請家庭分為單身戶家庭和多人戶家庭。單身戶家庭是指未婚、離異或喪偶的家庭,多人戶家庭是指已婚家庭、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共同申請人僅限于主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八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按照以下條件認定:
(一)有工作單位的,按照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的工資等收入流水認定;
(二)無業或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三)申請家庭有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彩票收益等偶然所得以及無法核定的收入,由申請人如實申報,實行承諾申請。
第九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認定條件:
(一)已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或購買過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承租公有住房未退出的;
(三)與他人共有產權住房或營業房的;
(四)有宅基地或原有房屋被征收等待安置的;
(五)已享受過本市人才購房政策。
第十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有效婚姻登記證件;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收入情況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治區、銀川市認定的各類人才,申請時除提供(一)(二)(三)(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人才認定證明以及是否享受人才購房政策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購資格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二)對符合條件的,在市住建局官網、“公租房”APP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三)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家庭,按照申購意愿納入輪候庫。
第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保障方式,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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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輪候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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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按照“一項目一輪候庫”的原則,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意向輪候庫”,入庫戶數控制在房源套數的1.5倍以內。
第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房源通過集中新建和收購商品房轉化兩種方式供應。項目具備銷售條件后,在市住建局官網、“我的寧夏”“公租房”APP等平臺發布擬配售項目公告。有意愿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照申請流程提交資料獲得申購資格,并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
第十五條 ?每個家庭一次只能選擇申請一個配售型保障房項目。申購預登記項目房源售罄后,未購買到意向房源的,該次購房資格自行終止,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變更申購意向,參加其他項目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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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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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在項目達到銷售條件后辦理房屋預售手續,制定配售方案,并報市住建局審批同意后實施,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情況、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等內容。
第十七條??配售方案審批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組織配售。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布配售公告。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發布配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項目配售時間、項目名稱、項目位置、配售套數、戶型面積、配售價格、物業服務等基本情況和意向登記具體地點。
(二)申購意向登記。預登記輪候對象根據公告信息,在指定地點辦理意向登記。取得申購資格輪候期超過三個月,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復審仍符合條件的,方可參加意向登記。
(三)組織搖號配售。配售工作開始后,市住房保障中心組織搖號確定配售結果,原則上符合優先選房條件的比例不高于該項目房源的30%。搖號過程在相關部門和群眾代表監督下進行。搖號結果在市住建局官網及“公租房”APP進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無異議的購房家庭,在規定時間內實地看房,辦理認購手續。
(四)買賣合同簽訂。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通知購房家庭交納購房款并簽訂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房屋性質應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退出其他保障。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含租賃補貼)、保障性租賃住房或人才公寓的購房家庭,自實際交房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出原承租的保障房。
(六)零星房源配售。因退房、放棄申購等原因產生的零星房源重新組織配售。
第十八條 ?購房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買賣合同、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購,取消其購買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房屋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產權備案及相關手續。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的,按合同約定與住戶協商處理,住戶入住后及時有效處理工程質量等投訴問題。
第二十條 ?購房人持購房合同,繳納稅費后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房款實行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由市住建局負責監管。
市住建局、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和監管資金開戶銀行簽訂監管協議,實行動態支取、節點管控。監管資金必須用于監管項目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母公司(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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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回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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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原則上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回購。
第二十三條 ?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回購,退回房屋后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等原因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購買商品房的;
(三)因工作調動戶籍遷往外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及其委托單位應及時收回房屋,并追究購買人違約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將其行為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一)隱瞞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購房人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四)擅自轉讓、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五)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所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六)因家庭成員涉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依法查封等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需退出的;
(七)家庭住房、戶籍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條件且未在一個月內如實申報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應當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應對回購房屋檢查和修繕,確保房屋再次配售時能夠滿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和使用標準。
第二十六條 ?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重新組織配售。
第二十七條 ?因產權人死亡或離異,確需變更房屋所有權人的,由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準予變更證明,產權人持準予變更證明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因繼承或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只能保留一套。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價格按照《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實施辦法》執行。計算回購價格時,交付使用年限以實際交付日期起至回購協議簽訂日期止為準。
第三十條 ?申請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設立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氣、供熱、物業等費用已結清;
(四)其他應滿足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申請人向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提出回購申請,填寫《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提交買賣合同)等材料。
(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收到申請后,按照《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實施辦法》規定和本細則前款規定的房屋條件進行核實,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回購資格進行審核,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據《銀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實施辦法》(銀政辦發〔2024〕83號)及本細則規定情形給出確認意見。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確認通過后,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與主申請人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協議,約定回購價格、結算方式、騰退時間、產權變更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四)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與主申請人辦理房屋交接、回購價款支付、不動產權登記等手續。依職權收回房屋的,按照司法程序進行清退并回購,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回購申請,無法結清的費用和貸款余額抵扣回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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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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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購房人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后監督管理工作,包括房屋日常維護維修、安全檢查、入戶巡查等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據買賣合同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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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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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細則適用于銀川市市轄三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管理。靈武市、賀蘭縣、永寧縣住建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審核規定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由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