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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2023-08-22 16:10 至 2023-09-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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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規章的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深入推進科學、民主、依法立法,根據市政府安排,我局組織對現行有效的44件政府規章、10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從堅持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了《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 廢止 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市政府研究審議。請于2023年9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建議通過來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銀川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951-6889215
傳????真:0951-6888799
電子郵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銀川市司法局(郵編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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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2日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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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規章的工作部署,銀川市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對3項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二、銀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銀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一)建議將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將第四條中的“銀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處”修改為“銀川市城建檔案館”。
(三)將第五條中的“銀川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修改為“銀川市城建檔案館”。
(四)將第十二條中的“六個月”修改為“三個月”,“《銀川市工程建設檔案編制與報送規定》(見附件二)”修改為“《銀川市建筑工程竣工檔案歸檔整理指南》《市政工程文件歸檔內容及編制順序》”。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六)建議將第十六條中的“三年”修改為“五年”。刪去“《銀川市建筑工程竣工檔案歸檔整理指南》《市政工程文件歸檔內容及編制順序》。”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八)將第二十三條中的“違反本辦法,無故拖延或拒絕移交城建檔案的,由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對負責移交城建檔案資料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的,由城市建設檔案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九)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嚴禁涂改、偽造城建檔案,涂改、偽造城建檔案的,對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以及泄露城建檔案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 廢止 宣布失效和修改
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市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銀政發〔2002〕27號)
(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4〕76號)
(三)《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6〕23號)
(四)《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8〕76號)
(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建立援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長效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8〕104號)
(六)《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政發〔2008〕112號)
(七)《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小額擔保貸款一站式綠色通道實施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9〕88號)
(八)《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銀政發〔2009〕137號)
????(九)《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0〕120號)
(十)《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農村消防管理規定的通知》(銀政發〔2010〕227號)
(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0〕205號)
(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0〕212號)
(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0〕240號)
(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材料供應管理的辦法》(銀政發〔2011〕5號)
(十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發〔2011〕240號)
(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儲備商品管理辦法銀川市儲備肉管理辦法銀川市應急商品數據庫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1〕211號)
(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1〕51號)
(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等七項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2〕99號)
(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銀政辦發〔2012〕123號)
(二十)《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2〕243號)
(二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2〕86號)
(二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暫行)的通知》(銀政發〔2013〕132號)
(二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3〕55號)
(二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銀政辦發〔2013〕42號)
(二十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城鎮地名命名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3〕5號)
(二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實施意見》(銀政發〔2013〕179號)
(二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促進殘疾人創業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銀政發〔2013〕211號)
(二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4〕18號)
(二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認定和扶持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銀政辦發〔2014〕103號)
(三十)《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4〕173號)
????(三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認定和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銀政發〔2014〕33號)
(三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銀政發〔2014〕109號)
(三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銀川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銀政辦發〔2014〕140號)
(三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銀政發〔2015〕8號)
(三十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5〕73號)
(三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駐銀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5〕153號)
(三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核細則的通知》(銀政辦發〔2015〕139號)
(三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銀政發〔2016〕179號)
(三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16〕249號)
(四十)《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61號)
(四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銀政發〔2016〕71號)
(四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106號)
(四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107號)
(四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116號)
(四十五)《銀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銀政發〔2017〕61號)
(四十六)《銀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管理辦法(試行)》(銀政發〔2017〕62號)
(四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電競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銀政發〔2017〕66號)
(四十八)《銀川市互聯網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管控辦法(試行)》(銀政辦發〔2017〕71號)
(四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銀政辦發〔2017〕74號)
(五十)《銀川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銀政發〔2017〕94號)
(五十一)《銀川市民營企業扶持基金管理辦法》(銀政發〔2017〕96號)
(五十二)《銀川市社區蔬菜直銷店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7〕179號)
(五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五十四)《關于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銀政辦規發〔2018〕5號)
(五十五)《銀川市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銀政辦規發〔2018〕15號)
(五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38號)
(五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51號)
????(五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城市道路環衛“以克論凈”深度潔凈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218號)
(五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銀政規發〔2019〕2號)
(六十)《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規發〔2019〕4號)
(六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警備區關于印發<銀川市貫徹落實自治區征集高素質兵員激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銀政規發〔2019〕3號)
(六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推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19〕10號)
(六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7號)
(六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6號)
(六十五)銀川市企業投資項目代辦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銀政辦規發〔2020〕1號)
(六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銀川市主食廚房建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8號)
(六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貨幣化統籌配建意見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11號)
(六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優化規范停車場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10號)
(六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稅費保障辦法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12號)
(七十)《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銀政規發〔2020〕1號)
(七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關于印發銀川市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1〕2號)
(七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醫療保險按病組分值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1〕3號)
(七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1〕7號)
(七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完善提升全市環衛管理工作水平若干指導意見》(銀政規發〔2021〕2號)
(七十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農村重度殘疾困難人口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規發〔2021〕3號)
(七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深入推進轄區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1〕8號)
(七十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1〕6號)
(七十八)《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銀政發〔2022〕19號)
(七十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科技計劃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2〕1號)
(八十)《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辦法><銀川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辦法>的通知》(銀政規發〔2022〕1號)
(八十一)《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商服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2〕3號)
(八十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本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結果的決定》(銀政發〔2021〕88號)
(八十三)《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本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結果的決定》(銀政規發〔2022〕2號)
(八十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階段就學救助辦法><銀川市經濟困難家庭和部分優撫對象及特殊困難群體冬季采暖費補貼辦法>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2〕4號)
(八十五)《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消費需求促進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3〕1號)
(八十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進一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3〕2號)
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城市供熱保障統籌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發〔2005〕81號)
(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79號)
(三)《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工作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18〕10號)
(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沿黃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148號)
(五)《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離岸孵化器和飛地科研成果育成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149號)
(六)《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現代糧食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銀政辦發〔2011〕140號)
(七)《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糧食銀行”經營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銀政發〔2016〕257號)
(八)《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銀政發〔2016〕35號)
(九)《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銀川市社區蔬菜直銷店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辦發〔2017〕179號)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切實穩定和促進就業工作的十條措施的通知》(銀政辦規發〔2020〕3號)
(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幼兒園教師隊伍穩定工作實施意見》(銀政辦規發〔2020〕9號)
(三)《銀川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銀政發〔2010〕205號)
(四)《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貫徹落實自治區“工業穩增長24條”實施意見>的通知》(銀政辦發〔2020〕16號)
(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加大產業招商引資力度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銀政規發〔2021〕2號)
(六)《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政規發〔2021〕4號)
四、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農村重度殘疾困難人口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銀政規發〔2021〕3號)
(一)將第四條中的“日常工作由鄉村振興局牽頭負責”修改為“日常工作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二)刪去第七條中的“具有銀川市農村戶籍”。
(三)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殘聯匯總報市鄉村振興局”。
(四)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市鄉村振興局”修改為“市殘疾人聯合會”。
(五)刪去第十四條。
(六)將第十五條中的“轉至銀川市農村重度殘疾困難人口救助資金專戶”修改為“轉至銀川市財政局指定賬戶,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殘聯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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