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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征集時間:2024-05-14 18:07 至 2024-05-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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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餐飲業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發改委起草了《銀川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就有關內容提出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4日
意見反饋方式(電子郵箱):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管理科:ycsfgwjgk@163.com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管與反不正當競爭科:ycsjgk@126.com
附件:銀川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銀川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業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銀川市餐飲業價格行為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餐飲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合理利潤。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專營或兼營餐飲服務的行業。
第五條??本規則由各縣(市)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組織實施。對餐飲業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經營行為規范
第六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第七條??餐飲業經營者銷售各種菜品、主食、酒水、飲料、卷煙、水果和在營業區內銷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務時,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按照本規則公開標示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餐飲業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服務)名稱、計價單位、價格(收費標準)等項目,對于有規格、等級、產地要求的還應當予以標示。
第九條??餐飲業經營者可以采用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圖片展示、智能觸摸屏點菜機以及消費者認可的其他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條??明碼標價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以元為單位。使用中、外文同時標價的,價格應當保持一致。有“位”、“只”之分的、應分別明確標示;稱重計價的菜品需要現場稱重,并經消費者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提供餐具、紙巾等商品和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經消費者同意的不得強制提供并收費。
第十二條??餐飲業經營者在提供套餐服務時,應當標明套餐所含單品名稱及套餐價格。
第十三條??銷售價格變動比較頻繁、時令性較強的菜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當天的價格。
第十四條??餐飲業經營者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務的,應當標明提供餐飲的品種或范圍、計價單位和價格。如需另收酒類、飲料、茶水費的,應當標明計價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婚宴、年夜飯或大型宴會等服務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協商確定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并提供預訂清單,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餐飲業經營者提供電話訂餐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和價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務費等費用的,應當一并告知消費者計價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電子終端的服務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進行明碼標價,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送餐費、包裝費等內容;給予優惠的,應當同時標明優惠方式。
第十八條??餐飲業經營者結算價格時,應當以實際消費金額進行結算。餐飲業經營者結算價格前應當主動出具結算清單,結算清單應當如實填寫消費的品名、單價、數量和總結算價格。消費者凡提出給予清單副本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九條??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督促餐飲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監督管理。
第三章??各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餐飲業價格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餐飲行業價格監測、市場價格調控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行業培訓,規范行業秩序。引導企業開展誠信經營,推進誠信經營示范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努力營造良好的餐飲消費環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經營者無照無證經營、短斤缺兩、虛假宣傳、未規范明碼標價、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進行規范整治。依法開展抽樣檢驗,督促經營者落實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按照職能做好餐飲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對被受過處罰的餐飲店進行重點監管。根據職能職責,依法受理、處理涉及餐飲行業的消費糾紛和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執行情況。并承擔與行政處罰權相對應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權。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已指明違法行為或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稅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不開具發票、使用虛假發票及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處理有關不開具發票、使用虛假發票及偷稅漏稅等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做好分管領域餐飲業價格行為規范工作。按照“誰執法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相關管理部門對于涉及餐飲的處罰信息通過“信用銀川”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餐飲經營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對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諉或拒絕。
第二十九條??餐飲經營者存在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餐飲經營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餐飲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或者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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