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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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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2024-10-29 11:15 至 2024-11-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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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現將《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及說明予以公布,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11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至銀川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951-6889215
傳????真:0951-6888799
電子郵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銀川市司法局立法備案審查科收(郵編750021)
銀川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質和城市發展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建成區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的活動,以實現城市功能完善、品質提升、可持續發展。具體包括:
(一)以統籌存量資源配置、優化功能布局,實現城市單元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綜合性城市更新;
(二)以推動老舊廠區、老舊市場、園區低效用地、傳統商圈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為主的產業類城市更新;
(三)以提升生態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環境品質為主的公共空間類城市更新;
(四)以更新改造老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保障安全、補足短板為主的設施設備類城市更新;
(五)以強化歷史文化保護,提升歷史文化街區、建筑樓宇等特色風貌為主的歷史風貌類城市更新;
(六)以更新改造老舊小區、街區、城中村,建設完整社區、未來社區,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為主的人居環境類城市更新;
(七)其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城市更新類型。
本市城市更新活動不包括土地一級開發、商品住宅開發等項目。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健全城市更新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審議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按職責研究擬訂相關政策??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林草和園林、水務、交通、審批服務、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商務、文化旅游、生態環境、體育、工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城市更新具體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劃引領、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綠色發展、市場運作、共建共享的原則,實行“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
第六條【公眾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七條【新技術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等新技術服務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條【專家咨詢委員會】 城市更新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開展城市更新有關活動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并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提供咨詢建議。
第九條【工作體系】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實施,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開展城市體檢;
(二)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三)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
(四)編制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
(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六)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評審報批;
(七)組織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八)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效果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結合優化營商環境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情況,對城市更新涉及的工作程序予以優化。
第十條【城市更新工作要求】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加強城市體檢、更新過程中的基礎數據收集、利用及反饋,以城市體檢結果形成問題治理清單,推動城市更新系統化開展;
(二)完善區域功能,優先補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短板,加強綜合桿箱、公共充電樁、物流快遞設施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三)落實既有建筑所有權人安全主體責任,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四)落實城市風貌管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要求,嚴防大拆大建,優化城市設計,延續歷史文脈,凸顯城市特色;
(五)落實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市;
(六)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七)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防災等能力,打造韌性城市;
(八)推廣先進建筑技術、材料以及設備,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
(九)推廣先進建筑技術、材料以及設備,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
(十)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推進適老化宜居環境和兒童友好型城市建設。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十一條【城市體檢】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城市體檢工作。城市體檢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 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明確城市更新總體目標和發展格局,初步劃定更新單元,確定更新實施和策略引導、資金測算和時序安排以及提出保障機制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城市體檢結果,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統籌安排城市空間、資源、環境等要素。
第十三條 【確定城市更新單元】 確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應當優先考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居住環境差、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歷史風貌整體提升需求強烈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編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以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為基礎,結合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合理安排城市更新年度增量。實施計劃應當包括城市更新項目、更新范圍、前期業主或更新實施主體、投資規模、資金籌措、進度安排以及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編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城市體檢結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應當精確劃定城市更新單元范圍,進行現狀分析和更新資源識別,確定更新目標和思路,確定更新內容和規模,提出規劃調整建議,明確更新項目、更新方式、專題研究、土地供應、建設規模、資金估算等內容,制定建設時序和分期計劃,并進行效益分析。
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可以包含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六條【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更新單元策劃方案時應當經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論證,并組織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各相關部門、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更新建議】 物業權利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提出更新建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對更新建議進行歸類和研究,并作為確定城市更新單元、編制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項目庫內的項目實施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機制,并享受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重大建設項目報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重點城市更新單元,實施差別化城市更新策略。重點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確有調整的,按照原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二十條【實施主體】 城市更新應當由實施主體統籌開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更新實施主體。
鼓勵具備規劃設計、改造施工、物業管理、后期運營等能力的市場主體,作為實施主體依法積極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第二十一條【自主更新申請】 物業權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的,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自主更新意見,經批準后納入城市更新方案自行實施。
自主更新意見應當包括更新主體、更新內容、實施方式、資金來源、時序安排等。
第二十二條【自主更新意見確認】 自主更新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物業權利人自行提出更新意見;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后共同提出自主更新意見;無法協商一致,涉及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由業主依法表決提出自主更新意見。
因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確需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無法依據上述規定明確更新意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征詢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意見,依法由實施主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零星更新項目】 未納入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及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的零星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的,在符合城市更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由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
零星更新項目的物業權利人應當圍繞更新項目編制更新方案,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方案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縣(市)區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對零星更新項目更新方案的意見征詢、論證、審批等程序進行適當簡化。
第二十四條【實施方案制定】 實施主體在完成區域現狀和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分析、區域更新意愿征詢、市場資源整合等工作后,根據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制定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當緊密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定位,明確更新范圍、更新方式、更新內容、設計方案、建設計劃、土地取得方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成本測算、資金籌措方式、運營管理模式、實施前后的產權情況、專家及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征詢情況等內容。涉及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項目,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城市更新單元包含多個城市更新項目的,組織制定實施方案時應當分別明確城市更新項目內容。
第二十五條【實施方案評審與報批】 實施主體應當將實施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附具專家論證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征求社會公眾及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六條【辦理行政許可依據】 實施主體依據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依法申請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合理的并聯辦理工作機制,優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條【質量安全管理】 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城市更新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筑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筑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不得擅自變動或損壞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二十八條【公有住房騰退】 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公有住房騰退的,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實施主體妥善安置承租人,通過采取租賃置換、產權置換等房屋置換方式或者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
項目范圍內直管公房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比例達到實施方案規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騰退房屋的,產權單位可以申請調解;項目實施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規定作出更新決定。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配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私有住房騰退】 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95%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簽約的房屋實施房屋征收。
第三十條 【老舊小區改造】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應當從提升小區環境、消除小區安全隱患、健全物業管理長效機制等方面著力改善老舊小區居住品質。
實施老舊小區連片改造的,應當整合公共空間、公共資源,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實現配套服務設施、公共空間共建共治共享,推動建設完整社區、未來社區,有條件的可同步開展風貌改造。鼓勵拆除小區圍墻、圍欄等建(構)筑物,利用小區內空地、荒地以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動空間,配建綠地、停車場(庫)、電動自行車及汽車充電樁、安防、體育健身等設施,開展養老、社區醫療、托育、家政、助餐、快遞等便民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小區業主開展老舊小區自主更新改造,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社區議事等方式,搭建協商平臺,聽取意見建議,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推動實施。
第三十一條【老舊小區改造管理要求】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立以基層黨組織領導,居民委員會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引導居民協商確定更新改造后小區管理模式、管理規約及業主議事規則,共同維護改造成果。鼓勵有條件的小區引入專業化物業服務企業。
涉及老舊小區連片改造多個物業管理區域合并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按照相關程序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尚未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由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并積極推動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空閑地改造】 利用老舊小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空閑地或者建(構)筑物新建改建養老、社區醫療、托育、停車、電動自行車及汽車充電設施等配套服務設施的,由實施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協商簽訂改造管理使用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加裝電梯】 開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民主協商、因地制宜、安全適用、風貌協調的原則。
加裝電梯應當經樓棟單元業主依法表決通過后實施;受益業主應當分擔加裝電梯建設和維保、運營費用,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作為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確定具體部門做好加裝電梯協調、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產業類空間改造要求】 實施老舊廠區更新改造的,在符合單元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優先補充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規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礎上,經依法批準后可以合理利用廠房內部空間進行加層改造。
實施低效產業園區更新的,應當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重點發展新產業、新業態,聚集創新資源,培育新興產業。
實施老舊低效樓宇更新的,應當優化業態結構、完善建筑物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升空間品質、提高服務水平,拓展新場景、挖掘新消費潛力、提升城市活力,提高智能化水平,滿足現代商務辦公、公共服務等需求。
在符合規劃和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商業、商務辦公建筑內安排具有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托育、社會福利等功能的項目,也可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設施類城市更新要求】 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完善道路網絡,暢通城市交通微循環,補齊交通設施短板。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加強老舊管網改造,完善市政供給體系,建立市政專業整合工作推進機制,統籌道路施工和地下管線建設,同步辦理立項、規劃和施工許可。
實施公共服務設施更新改造的,鼓勵利用老舊、閑置等存量資源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注重完善教育、社區養老、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推進無障礙設施以及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按照民生需求優化功能、豐富供給,提升公共服務設施的服務能力與品質。
實施公共安全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提高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能力,合理規劃布局應急避難、應急醫療場所,完善應急交通體系,提升更新區域整體抗震、消防、防澇性能,提高城市應對多風險疊加能力,確保城市生命線工程安全穩定。
第三十六條【公共空間類城市更新】 實施公共空間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建設和完善城市步行和騎行等慢行交通系統,加強城市公園、綠廊綠道等生態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城市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廢棄地、閑置地等進行綠化或者建設充電設施、口袋公園等,改善環境品質與風貌特色。
第三十七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實施城市更新,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與活化利用,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
在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修繕建筑的,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筑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征,不得影響歷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詳細規劃修改】 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情況下,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確需修改詳細規劃中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配套設施等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在實施方案編制前依法調整詳細規劃。
第三十九條【實施效果評估】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加強實施效果評估結果在年度實施計劃制定、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實施中的應用。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條【政策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自然資源、審批服務、財政等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許可辦理、用地安排、規劃調整、融資扶持等政策措施,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督促、指導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發揮金融對城市更新的促進作用。
第四十二條【城市更新資金】 城市更新資金主要包括: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涉及公共利益、產業提升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二)引導物業權利人、物業企業、管線運營企業等出資參與更新改造。物業權利人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用于居住類城市更新;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將本級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資金安排用于城市更新項目;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容積率、建筑密度支持】 城市更新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計入容積率、建筑密度指標核算:
(一)建筑底層架空部分作為公共綠地、停車位、通道等,跨越城市公共空間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連廊,規劃確定保留的對公眾開放使用的文保單位、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和工業遺產建筑等,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二)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交通連廊、管道井、無障礙設施、電梯、室外停車棚、立體停車設施等附屬設施的,增加的建筑規??梢圆挥嬋虢ㄖ芏?。
第四十四條【獎勵措施】 實施主體在城市更新中承擔文物、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的,或者按規劃配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新型產業用房、公共住房以及增加城市公共空間等情形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容積率轉移或者獎勵。
對零星更新項目,在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轉變用地性質、按比例增加經營性物業建筑量、提高建筑高度等鼓勵措施。
老舊小區、街區、城中村更新可以按照規劃增加建筑量;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滿足原有住戶安置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間的,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用途。
第四十五條【最低標準要求】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的綠地率可以按照區域統籌核算,人防工程、建筑退線、建筑間距、日照時間、機動車停車數量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審批。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六條【用途轉換】 既有建筑在符合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征得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同意,并經依法批準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進行用途轉換:
(一)老舊小區既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用于養老、社區醫療、托育、文化、教育等公共用途;
(二)既有公共管理類和公共服務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既有商業類和服務業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
(三)既有居住類建筑增(擴)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設保障性住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
具體轉換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土地供應】 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供應土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劃撥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鼓勵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
物業權利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房地產權益轉讓給市場主體,由該市場主體依法辦理存量房地產補地價和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
城市更新涉及舊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和重點產業區域調整轉型等情形的,可以組合供應土地,實現成本收益統籌。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擴建方式實施的,可以按照相應土地用途和利用情況,依法重新設定土地使用期限。
對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零星土地,可以通過擴大用地方式予以整體利用。
城市更新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在土地價格市場評估時,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八條【建設指標優化】 更新區域內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指標,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劃予以優化。
第四十九條 【用地支持】 城市更新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應的用地支持:
(一)在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以及國家、省、市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的,在五年內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或者涉及轉讓需要變更用地主體和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小區內空地、荒地、綠地、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加裝電梯和建設各類設施,以及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五十條【不動產登記支持政策一】 因風貌保護、建筑保護等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中明確應當予以保留的房屋,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時一并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也可與該國有建設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注明相關事實。
第五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支持政策二】 利用更新改造空間按照實施方案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經營許可。
對于原有建筑物進行多種功能使用,不變更不動產登記的,不影響實施主體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及經營許可手續。
第五十二條【征收安置支持政策】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征收補償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督導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導考核,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考核體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考核細則,定期組織統一督導、考核評價工作,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全周期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可結合城市規劃、產業規劃,綜合產業功能、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將項目功能、建設計劃、運營管理、物業持有和年限、節能環保等要求,納入與實施主體簽訂的履約協議書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進行更新和經營利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分割銷售。
第五十五條【投訴舉報】 對于違反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六條 【政府部門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一般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術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單元,是指綜合考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指統籌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物業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
第五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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