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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試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newbrewcountry.com 
    來源: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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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致力打造政策更優、成本更低、審批更少、辦事更快、服務更優的一流營商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審批服務管理局是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協調、督導、評價、考核等工作。市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支持和授權,先行先試有利于營商環境優化的改革措施,充分發揮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引領示范作用。

    第六條  鼓勵各縣(市)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有特色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復制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績效考核,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商、督查督辦評價評測、績效考核、投訴處理等制度,加強工作部門協作督查督導、跟蹤問效、考核獎懲。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經濟發達地區及毗鄰地區的區域合作,以銀川都市圈一體化發展為重點,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共同提升銀川都市圈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建立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要求積極參加國家、自治區組織開展的營商環境評價評測;可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自評測,以評促改、以評促優。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十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第十一條  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營造全社會“尊商、親商、愛商、安商、富商”的濃厚氛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動親近、支持、幫助企業發展。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增強尊重、信任、包容企業家的社會認同。

    第二章 市場環境

      持續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不斷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保護市場公平開放。

    持續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市財政、發改部門應當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費用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本市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十四條  持續提升公共事業服務水平。鼓勵供水、供電、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入駐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事指南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本市鼓勵供電、供水、燃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服務對象提供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應用網上辦理業務,實現“不見面”“馬上辦”“一次辦”。各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報裝時限內,最大程度優化報裝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減少申報材料,降低報裝成本。

    第十五條  持續降低融資成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簡化信貸辦理流程,縮短貸款辦理時限,建立差異化的中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為誠信納稅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降低融資成本。本市商業銀行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條件。

      規范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完善電子交易系統遠程異地評標功能,增強公共資源交易透明度。

    第十七條  提高企業開辦便利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等改革,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本市實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準入、準營“一件事情、一次辦好”,最大程度方便企業開辦。

    第十八條  推行企業簡易注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規定建立方便企業退出市場機制,推行企業注銷全程電子化,建立清稅、注銷一體化窗口,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適用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九條  推進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改革。本市實施“一枚印章管審批”,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最多跑一次”“不見面、馬上辦”和“一體化集成審批”等改革創新模式,不斷增強企業辦事便利度。市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清單并進行適時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凡可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面減少申請材料、辦理環節、辦結時限和辦事費用,不得增設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辦理條件和環節。應當推行一次告知、一次辦結、限時辦結、告知承諾、綜合窗口等措施,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

    二十  推進政務服務智慧化。打造“掌上辦、真好辦”政務品牌,推進無證明之城和掌上辦事之城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一證通辦”“一碼通辦”“全城通辦”,全面提升網上辦和掌上辦覆蓋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全國、全區政務服務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全面推進“一網通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凡能夠通過數據校驗方式確認的證明,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交任何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全面推行“好差評”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全部評價對象、全部服務渠道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評價和回復應當公開,評價應當實行“一次一評”“一事一評”“綜合點評”“監督查評”,對應到辦事人、辦理事項、承辦人,用企業滿意度印證政府服務質量水平。

    二十四條  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要求,不斷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規合一、多測合一、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全程代辦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探索推進項目審批容缺承諾、施工圖豁免或取消改革工作,減壓審批環節。

    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全面推行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對外公布,在評估區域內建設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再進行單獨評估,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二十五條  提高不動產登記效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積極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改革,實現“不見面”辦理。

    本市實行水、電、氣、網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

    本市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

    第二十  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辦事流程完善電子稅務局服務功能,推行網上辦稅、就近辦稅、預約辦稅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簡化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

    第二十七條  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各級商務部門及海關部門應當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辦理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應當推行全流程無紙化通關作業,推進口岸進(出)口收費清單管理和進出口通關業務“雙隨機、一公開”辦理,鼓勵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級企業自主選擇“提前申報”、貨物“先放行后繳稅”和“兩步申報”等便利化口岸通關作業模式。推廣“單一窗口”辦理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

    各級商務部門及海關部門應當積極借鑒復制自由貿易區的先進經驗,全面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工作,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優化監管方式,推進外貿進出口協調發展,加快推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

    二十八  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各級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各級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二十  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政企溝通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強化惠企政策延續兌現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梳理涉企優惠獎補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廣泛宣傳,提高企業知曉度。

    各級各類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探索設置統一的涉企優惠政策兌現、投訴舉報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轄區內獎補政策兌現、投訴舉報,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限時辦結,定期公布政策兌現、投訴舉報情況,提高企業獲得感和滿意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行為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第四章  監管環境

    三十  構建新型分類監管體系。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標準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斷提高跨行業聯合監管的覆蓋率。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充分運用在線監管系統,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實行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執行免罰制度,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增強勞動力市場監管的靈活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勞動力市場監管方式,增強就業服務辦事的便利度。應當搭建校企合作平臺,鼓勵企業與院校開展訂單定向培訓,鼓勵企業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拓寬企業用工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降低社會保險費名義費率政策,穩定繳費方式,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率實質性下降。規范勞動力市場運行,提高勞動就業服務質效,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援企穩崗政策,指導企業制定完善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定,妥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穩定就業崗位。

    三十  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機制,強化信用監管應用,推行“紅黑名單”和聯合懲戒制度,降低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場信用監管的修復機制。對符合信用信息修復條件的市場主體,及時予以修復,重塑企業信用。

    三十  提升執法效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減輕企業負擔。

    三十  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市、縣(市)區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三十推廣柔性執法。市、縣(市)區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五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  推動科技創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強化公共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加強與各類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產業研究院、創新中心、聯合實驗室等各類新型研發機構,集聚創新資源,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鼓勵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星創天地”等各類創新載體。對符合條件的創新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體制機制,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

    第三十八條  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與應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推廣新模式、應用新技術,推進企業轉型改造升級。應當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效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行業協會、調解、仲裁、中介等機構參與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提高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非訴糾紛解決覆蓋面。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企業+銀行+擔保機構+評估機構+交易場所”五位一體平臺,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制度,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發展,放大專利和商標新增質押融資規模,拓寬融資渠道,破解企業融資難題。

    第三十九條  優化創新創業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出臺相關政策,為向初創期、早中期市場主體提供公共技術、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管理咨詢等服務的孵化機構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科技與金融的融合發展,鼓勵和引導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科技創新創業投資風險基金、天使投資引導資金,引進社會資本和專業團隊,支撐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創業。

    第四十條  推進人才體制機制創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健全人才引進與培養政策、人才使用與服務機制,拓寬人才流動渠道,強化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培訓、擇業指導、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便利化專業服務,吸引和支持優秀人才來銀創業。

    第四十一條  提升投資促進服務水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新型吸引投資機制,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建立健全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協調服務、投融資機制,加強項目統籌、信息統籌和政策統籌,提升招商引資競爭力和綜合效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各行業協會、商會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按照銀川市產業規劃布局,動態更新項目招商庫,及時發布招商引資項目指引,推進精準招商、專業招商、以商招商,助力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二條  拓展對外開放渠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營造開放、包容、兼容并蓄的人文環境。持續推進“西部大開發”,加強東西部協作、閩寧合作、京銀合作,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黃河幾字灣”經濟區發展戰略,充分利用“中阿博覽會”平臺,加強“中阿經貿合作”,建設面向中東中亞的對外合作通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擴寬陸路、空中、網上等開放通道,加大銀川市陸路口岸、綜合保稅區口岸、銀川河東機場空中口岸建設。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三條  降低執行合同成本。市、縣(市)區人民法院應當推行商事合同案件繁簡分流,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推進多案聯審、遠程視頻庭審、要素式庭審、示范性訴訟等機制創新,優化辦理流程,縮短審判用時。依法加強執行力度、規范執行舉措,保障勝訴權益兌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四十四條  提升辦理破產質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辦理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提高破產效率,降低破產成本。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破產費用專項基金。

    第四十五條  依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市、縣(市)區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中小投資者保護,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的風險預警機制、調解保障機制和聯席會議機制,正確處理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按工作部署組織重點督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三)約談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

    (四)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四十七條  對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督促同級政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監察機關。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等違反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銀川市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有關情形、破壞本市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20205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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