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913506Q/2022-0005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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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日期: | 2022-06-02 |
各縣(市)區人防辦、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銀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的戰備使用狀態,落實“改進作風提升質效”專項行動,制定了《銀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經市人防辦黨組會(2022年第6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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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銀川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確保人防工程平時好用、戰時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銀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設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防護部分的主體結構、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人員掩蔽人防工程、醫療救護工程、各類人防專業隊工程、人防物資庫工程和其它各類人防配套工程(區域電站、供水站、食品站、生產車間、疏散干(通)道等)的維護管理。早期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參照執行。
第五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管,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市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管工作,并指導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開展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管工作。
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轄區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管工作,落實執行有關規定要求。
第六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在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標準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委托第三方開展維護管理的,受委托單位應滿足法律法規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單位須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落實人防主管部門維護管理要求,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應當納入房屋建筑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統籌安排,同步實施,統一記錄。
第九條 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履行下列維護管理義務:
(一)建立健全防護(化)設備售后服務、質量保修等管理制度;
(二)編制防護(化)設備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三)落實質量保修責任,提供維修服務。
第十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執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崗位管理制度。應明確維護管理人員及其相應的職責,明確維護管理任務和內容。
(二)維保管理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規定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的次數、時間和內容,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完好。
(三)檔案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內部的各種設備、設施等,要按照防護單元登記造冊,建立人防工程維修保養檔案,妥善保管。
(四)安全管理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組織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是為確保人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滿足平時正常使用,對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和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進行的維修、保養、保護等工作。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1、工程的結構和防護設施性能完好;
2、通風、給排水、供電、采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3、工程內部無滲漏水,使用空間整潔;
4、空氣和飲用水的標準符合人防和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5、工程的構配件無銹蝕、損壞;
6、工程平戰轉換預案完善,平戰轉換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預制構件,有專門地點存放并保持狀態良好;
7、工程的進出道路暢通,孔口的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8、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 早期的人防工程,平時有開發利用價值的,應當盡量開發利用,以用促管;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隱患的,定期開展檢查、維護、保養;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口部未經處理或停緩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須在口部設置管理門或臨時封閉。掘開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應設置管理門(柵)。
第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檢查、報告和評價制度,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進行監督,采取多種維護管理手段,充分利用數字化改革成果,對轄區內的人防工程開展普查,確保人防工程始終處于完好狀態,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每三年完成對轄區內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情況普查。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視其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計入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