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61L/2022-00237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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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住建局 | 發布日期: | 2022-09-16 |
銀川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
為切實做好銀川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改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人〔2019〕9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建辦人函〔2019〕384 號)和《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實施細則》(寧建規發〔2021〕5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信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放管結合,切實加強我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信用監督管理,保障我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家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改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和《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信用管理是指對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現場技術和管理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建筑行業七大員)實施培訓、考試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標準統一的原則,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的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監督管理的主體是指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試的培訓機構。
第五條?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信用管理評定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同時定期公開培訓機構信用信息。
第六條?培訓機構基本信息,由主管部門按照信用信息標準歸集。
培訓機構信用管理采取誠信計分方式,每年度賦予培訓機構100分的基礎誠信分值,后期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考核等方式,按照不良行為記錄標準認定信息給予誠信扣分。每年12月底對本年度的分值情況進行匯總、公示。誠信分值不累計,次年1月1日誠信分值恢復100分基礎誠信分值。(扣分標準詳見附件1)。
第七條?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應嚴格按程序執行相關標準,所認定的事實應記錄翔實,可附圖片、視頻等資料,并經檢查人員和受檢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主管部門將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動態監管、評先選優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培訓機構的年度誠信分值,實行差別化綜合分類管理。上一年度誠信分值低于70分的,次年度將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頻次;上一年度誠信分值高于95分的,次年度可適當減少監督檢查和考核頻次。當年考核分數低于60分的培訓機構將不再列入全市培訓機構目錄。每年12月份將各培訓機構年度綜合信用情況抄送至人社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建筑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
銀川市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
機構不良行為誠信扣分標準
培訓機構信用監督采取誠信分方式管理,對照以下標準進行考核。各培訓機構每年誠信基礎分為100分,誠信分不累計,年底進行扣分匯總。培訓機構存在下列行為,將給予相應的誠信分扣除,同時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培訓。
第一條?未按《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實施細則》要求報送培訓計劃、考試計劃,擅自開展培訓及考試;擅自在評估認定場地以外地點開展培訓和考試。(扣10分)
第二條?由于未嚴格審核從業人員報名條件,導致不符合報名條件人員通過報名審核,且人數超過當期總報名人數5% 。(扣5分)
第三條?聘請不符合《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師資要求》的教師進行授課。(扣10分)
第四條?培訓、考試紀律松散,對學員到課、考試情況不予嚴格管理,存在向學員承諾可以不到課或幫助學員缺勤情況。(根據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程度,扣5--10分)
第五條?主管部門檢查時拒不提供或無法提供按規定應當保存的影像、考勤記錄、文字記錄等檔案資料。(根據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程度,扣5--10分)
第六條?日常巡考中主管部門發現考生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現象,同一批次考試違紀人數超過考試人員總數20%,不足30%的,當批次違紀人員考試成績作廢,培訓機構扣20分,暫停6個月培訓考試資格,整改情況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展培訓考試業務;同一批次考試違紀人數超過參加考試人員總數30%的,該考場當批次考試成績全部作廢,我局將違紀情況報送自治區住建廳,同時建議取消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資格,移出培訓機構目錄,2年內不接受培訓機構評估申報。日常巡考中發現在考試環節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方式協助或放任學員作弊的現象,培訓機構扣20分,暫停6個月培訓考試資格,責令限期整改。
附件2:
銀川市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
機構不良行為誠信扣分表
培訓機構名稱 | 處罰內容 | ??擬罰分值 | 檢查日期 |
檢查人員簽字:??????????????????
科室負責人簽字:
受檢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