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00/2016-66680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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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4-1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 2016-04-13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銀川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銀川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根據住建廳《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寧建發〔2012〕32號),《銀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銀政辦發〔2012〕129號)、《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銀政發〔2010〕240號)、《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銀政辦發〔2013〕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市轄三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項目采用貨幣化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指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棚戶區改造界定標準的通知》(寧建(保)發〔2014〕9號)要求的危舊住房,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我市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導、群眾自愿、讓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征收部門在尊重棚戶區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選擇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積極推進。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負責做好貨幣化安置的組織實施(安置、房票審核、結算等)工作。
市土地儲備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別負責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棚戶區改造資金,監管資金使用,印制全市統一的房票文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搭建我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存量住房房源庫。
市轄三區政府、審計、物價、監察、發改、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
(一)利用存量住房安置
1.政府購買安置: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可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統一購買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安置棚戶區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自主購買:政府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確定房源及銷售價格,主管部門對房源進行備案并建立房源庫,提供給棚戶區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購買。
(二)貨幣直接補償:根據貨幣補償標準直接向棚戶區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款。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存量住房安置,暫不進行貨幣直接補償。
第七條? 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直接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貨幣補償按征收時點的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及補助、獎勵、一次性搬遷費等確定。
第八條? 選擇存量住房安置的貨幣化安置補償價值標準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價值,根據應安置房屋面積及應安置房屋面積單價確定。應安置房屋面積單價為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時點市場評估價(選擇3-5個點評估價取均值),應安置房屋面積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1倍(不足50平米補足50平米)。根據現行政策原地安置棚戶區被征收人可增購10平米,如棚戶區被征收人同意增購的,可計入應安置房屋面積。增購單價統一按小高層建設成本計算(棚戶區被征收人所需交納的增購款可在計算補償價值時統一扣減)。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價值,根據應安置房屋面積及應安置房屋面積單價確定。應安置房屋面積單價根據周邊或就近康居安置房建設平均成本,及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時點市場評估價各占50%確定,應安置房屋面積為征收協議中約定的返還房屋面積。
已部分安置的,應安置房屋面積為下欠房屋面積,其市場評估價時點為貨幣化安置方案批準時點。
第九條? 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政府購買安置的,由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確定貨幣化補償價值,補助、獎勵可計入貨幣化補償價值。用于抵頂安置房屋的價值不得低于貨幣化補償價值的90%,余額部分由征收部門核算后,通過金融機構或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棚戶區被征收人。安置房源價值高于貨幣化補償價值的,由棚戶區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門一次性補交;
安置時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安置協議(包括貨幣化補償價值、安置房源價值、補差等內容),作為稅務部門為棚戶區被征收人免稅的依據。
第十條??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自主購買房源庫中房源進行安置的,通過房票進行結算。
房票是指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根據貨幣化安置補償價值標準,確定貨幣化補償價值,可包含補助、獎勵一并計算,開具給棚戶區被征收人用于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
房票內容應包括:棚戶區項目名稱、征收補償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房票金額、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出票人、審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棚戶區被征收人取得的房票只能用于本人或直系親屬購房,不得提現、轉讓、倒賣;房票可用于購買住房、儲藏室、車庫,不得用于購買營業房等其他經營性房產。
第十二條??房票購房流程及結算方式如下:
(一)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且棚戶區被征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后,向其開具房票。
(二)棚戶區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補償協議與房源提供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總價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由棚戶區被征收人一次性補交。房票用于購房的金額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的90%,余額部分由房源提供方先行支付給棚戶區被征收人。
(三)房源提供方持房票、已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復印件、返款收據等資料,與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每月25至30日,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資金由金融機構或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房源提供方。支付進度:首期撥付房票金額的30%,待房屋正式交付后,憑棚戶區被征收人簽字入戶手續再撥付70%。
(四)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根據棚戶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住房情況,開具相關證明,作為稅務部門給棚戶區被征收人免稅的依據。
第十三條? 棚戶區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3個月內,持征收部門出具的房票,可選擇房源庫中房屋自主購房;在期限內未選購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動作廢,由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指定地點安置。
第十四條? 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存量住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過渡時間根據房源提供方承諾的交付日期計算,由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另行支付給棚戶區被征收人。
第十五條??進入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房源庫的房源,銷售價格由房源提供方申報,申報價格應低于同期的市場銷售價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銷售價格、交付日期、違約責任等內容的《承諾書》。房源庫信息向社會公開,定期更新。房源庫中房屋的銷售價格僅適用于棚戶區被征收人,每三個月可申請調整一次。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購買存量住房用于安置的,房源及價格必須上報銀川市購買存量住房及房屋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保障性住房價格由市住建局提出,市物價部門審批確定;商品房房源及價格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政府購買安置的,安置房源均價為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購買單價,各樓層價格由棚戶區改造征收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房源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五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符合抗震設防、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的住房。
(二)水、暖、電、氣基礎設施齊全。
(三)房屋產權明晰,無糾紛。
(四)房源必須在12個月內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被征收人屬于低保家庭,通過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額(政府購買安置時為貨幣化補償價值)尚不足償付一套住房,差價款部分由政府出資補足形成按份共有產權。棚戶區被征收人購買部分面積產權歸個人所有,政府出資部分面積產權歸政府所有。棚戶區被征收人家庭條件改善或上市交易的,可購買政府所占產權,購買價格按安置時的價格計算。
第十九條??限價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產權,統一辦理經適房房產證,銷售價格按經適房價格執行。
第二十條??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產權登記費;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政府購買安置時為貨幣化補償價值)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款超過房票票面金額(政府購買安置時為貨幣化補償價值)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棚戶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直接補償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參與棚戶區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陽光操作。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項目,應由項目征收部門編制貨幣化安置補償方案及資金測算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資金到位后方可啟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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