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00/2017-05103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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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 2017-06-06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民營企業扶持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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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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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民營企業扶持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基金對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扶持作用,創新政府引導基金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模式,建立政府引導基金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投入的長效機制和科學的專項資金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引導扶持基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扶持基金(以下簡稱“扶持基金”)是指為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具有政策性扶持目標的財政資金、國有企業資金以及其他主體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基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扶持項目的管理,扶持資金的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民營企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推動地方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增加就業崗位、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扶持基金要在政府的主導下加大對符合地方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有效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扶持作用,促進民營經濟穩健發展。
(二)公開公正原則。扶持基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范。扶持基金項目的確定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科學的篩選和決策機制。
(三)市場化運作原則。扶持基金采取市場化運作手段,扶持對象自愿申請、有償使用,收回資金滾動發展。
(四)方式靈活原則。扶持基金應積極探索各類創新模式 ,利用多種靈活的方式扶持民營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銀川市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受銀川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扶持基金。扶持基金實行專戶專用,受托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相混淆。扶持基金作為專項受托管理資產不計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管理人年度績效考核的資產范圍。
第六條??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扶持基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受理扶持項目申請,組織開展項目盡職調查;
(三)制定對扶持對象的扶持方案;
(四)跟蹤扶持項目、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項目評估;
(五)扶持基金經營期屆滿或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銀川市金融工作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研究制定扶持基金宏觀管理政策;
(二)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審批扶持基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
(三)協調向扶持基金劃撥財政專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產;
(四)審核受托管理人提交的民營企業扶持方案,并提交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五)監督扶持基金的管理運作;
(六)監督扶持基金運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自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機構劃撥至扶持基金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移交,基金登記入賬,原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將該資產劃出。
第三章 ?基金申請和批準
第九條??申請扶持基金的民營企業應向受托管理人提出扶持申請,由受托管理人提出扶持方案,并報市金融工作局審核后提交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是否予以扶持。
第十條??申請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或異地遷入運行達一個會計年度以上;
(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企業有可持續經營的主營業務;
(五)企業信用良好;
(六)近兩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情形受到行政處罰;
(七)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認為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扶持的民營企業應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扶持申請;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年度經營計劃等;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六)扶持的初步方案;
(七)受托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提供誤導性文件等手段騙取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受托管理人應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提出扶持方案報銀川市金融工作局審核。扶持基金可采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融資擔保、定額補貼和貼息等多種靈活的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扶持。
第十四條??扶持方案獲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由受托管理人組織實施扶持方案并簽署相關協議。
第十五條??申請基金扶持的企業自獲得資金扶持的兩年內不得就同一種扶持方式再行提出扶持申請。
第十六條??為更好發揮扶持基金的引導作用,扶持基金可按引導基金的階段參股模式,按事先約定協議中的條件,在一定時限內退出;協議沒有約定退出方式的,應聘請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立扶持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相關規定進行轉讓。
第四章 ?扶持資金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獲扶持的企業應在獲得扶持后,每月30日前向受托管理人書面報告企業運營情況。
第十八條??受托管理人根據協議約定對受扶持企業的經營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受扶持企業應主動配合監督管理人員做好相關工作,真實、完整、及時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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