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469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 發布日期: | 2024-11-25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
銀川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總 則
?
第一條?為統籌利用城鄉土地資源,嚴格保護耕地,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范我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活動,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銀川市市轄三區范圍內轉讓和受讓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是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各轄區人民政府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在滿足當地農民生產生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用地后的節余指標,在市轄三區范圍內有償使用。
第四條 節余指標有償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守底線,生態優先。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管控,嚴守“三區三線”,以優化城鄉布局、促進綠色發展為目標,實事求是,科學規劃,穩妥推進。
(二)尊重民意,維護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做到農民自愿、農民參與、農民滿意。切實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防止盲目推進。
(三)統籌協商,有序推進。統籌節余指標調劑供需平衡和資金配置,加強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統籌安排拆舊規模,科學有序推進項目實施。
(四)嚴格程序,規范實施。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先批準后實施。節余指標應當優先保障本轄區范圍內城鄉建設需要,確有節余的方可實行有償使用。
?
第二章??交易要求
?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節余指標有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轄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節余指標有償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指標轉讓人應為各轄區人民政府,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調出結余指標: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區實施方案已經批準;
(二)節余指標已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
第七條 轉讓人擬有償使用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的,應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轉讓申請。申請報告應明確節余指標來源、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情況、復墾類型、節余指標情況、增加耕地面積和減少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等情況。
第八條?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原則上納入銀川市“六權”改革一體化服務平臺,采取掛牌方式進行,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相關事務性工作。
?
第三章??交易流程
?
第九條 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規則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辦法》(寧自然資規發〔2021〕2號)執行。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收到節余指標有償使用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在銀川市“六權”改革一體化服務平臺發布節余指標交易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面積、交易時間、交易起始價、競買保證金及交易規則等信息。節余指標交易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后組織節余指標交易。
第十一條?城鄉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價格的起始價為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土地權益價扣除計提資金后的價格。交易設置最低限價,已復墾為一般耕地的,最低限價25萬元/畝;已復墾為果園等其它農用地的,最低限價20萬元/畝。根據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市場交易情況,市自然資源部門按程序適時調整交易最低限價。
第十二條?有需求的意向受讓人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節余指標,也可以聯合申請購買節余指標。意向受讓人在節余指標交易公告規定期限內(不少于7個工作日)交納競買保證金,并根據意向受讓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競買申請:
(1)法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請書;
②?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④?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⑤?保證金交納憑證;
????⑥?節余指標交易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請書;
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③?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④?保證金交納憑證;
⑤?節余指標交易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掛牌方式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幅度不得小于規定增價幅度的整數倍;在掛牌期間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交易系統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二)在掛牌期限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網上限時競價。
(三)在規定的掛牌期限屆滿,交易系統自動進入 4 分鐘限時競價等待期,限時競價等待期結束后,交易系統自動進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序。
(四)進入網上限時競價后,以掛牌期最高報價加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作為限時競價的起始價。網上限時競價時間為 4 分鐘。如果在 4 分鐘內的任一時刻產生新的報價,交易系統即從產生該報價的時刻起重新開始 4 分鐘限時競價。每次 4 分鐘倒計時的最后 1 分鐘內,交易系統進行三次網上限時競價截止的提示。4分鐘倒計時截止,交易系統不再接受新的報價,確認網上限時競價的最高報價,并確定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五)網上限時競價中無人報價的,以掛牌期限內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四條 節余指標交易成交后,競買人應當與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30日內繳清節余指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節余指標交易證書。
節余指標交易證書樣式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作。節余指標交易證書內容包含權利人、面積、交易價格等信息。
第十五條 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指標轉讓人簽訂《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合同書》,應按照《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償使用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將指標有償使用款支付到指標轉讓人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應當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地方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等。
第十六條?受讓的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只能在市轄三區范圍內使用,不得再度進行轉讓。具體使用規則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新增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優先使用節余指標。在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時,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開展的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在市轄三區范圍內有償使用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指標劃轉手續。??
第十九條??兩縣一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