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004H/2023-00245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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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統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統計局 | 發布日期: | 2023-06-13 |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銀川市統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法定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對象)信用定級和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信用管理工作,對統計調查對象按照不同信用等級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分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為統計守信企業: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統計守信企業可參照統計星級單位評定規則予以評星定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輕微的企業,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對統計守信企業,在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實行激勵政策,按照企業星級免于或減少日常檢查抽查頻次。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加強統計監督,在日常監管中,列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重點抽查名錄庫。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管理嚴格依照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銀川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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