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004H/2023-0005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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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統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統計局 | 發布日期: | 2023-02-16 |
銀川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統計局:
???《銀川市部門統計工作指導規范》已經2022年7月1日銀川市統計局第20次局?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統計局
????????????????????????????????????????????????????2022年7月4日
銀川市部門統計工作指導規范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夯實部門統計基礎,優化部門統計管理,提高部門統計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部門統計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政府統計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組織開展的統計活動。
第三條?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自治區統計管理規定和履行本部門法定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
第四條?政府統計機構履行指導、監督部門統計工作職責,對部門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法治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建立部門統計協調聯席工作機制,對部門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執法監督。
第五條?各部門應當完善本部門統計管理體系,對所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統計調查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規范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報送統計數據。
第六條?部門組織開展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具備合法性、科學性和規范性,統計調查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部門管理職能相一致。
第七條?部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組織開展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依法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部門制定統計調查項目依據《銀川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部門報送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已批準或備案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相重復、相矛盾。
第八條?部門應當建立統計調查工作流程規范,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并遵守統計資料管理及公布相關規定。
第九條?部門對統計調查取得的原始資料、行政記錄、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資料、統計報告、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十條?按照“誰組織實施調查、誰管理與公布資料”的原則,建立部門統計資料公布制度,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外公布和提供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部門應加強統計數據對外發布管理,確保發布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對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十二條?部門應保障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和投入,加強統計信息安全防護,提高統計調查及數據采集、處理、傳輸和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的網絡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條?部門定期開展統計調查研究,跟蹤監測管理領域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對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和專題研究,建立部門統計成果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部門應加強行業管理系統內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政府統計機構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查處。
第十六條?本規范由銀川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