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071F/2023-0016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水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節約用水服務中心 | 發布日期: | 2023-06-27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四水四定”原則,實施深度節水控水攻堅戰,推動我市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市建設,經銀川市人民政府同意,銀川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銀川市節約用水獎補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財政局????????????????銀川市水務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節約用水獎補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國家節水行動,落實“四水四定”原則,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支撐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東)從事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等活動,并對節約用水有突出貢獻和顯著成效的,適用本獎補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新鮮水和非常規水,新鮮水包括黃河水、地下水;非常規水包括再生水、礦井疏干水、雨洪水、苦咸水等。
第三條??節約用水獎補堅持分級獎勵、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取用水戶節約用水,堅持“誰節水誰受益”,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對節余水權進行交易。
第五條??獎補對象和標準:
(一)銀川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和節水型社會建設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市)區政府,按考核結果排序,設一、二、三等獎各1名,分別獎補100萬元、70萬元、30萬元。
(二)對利用非常規水的工業企業,按年度替代水量計算,給予1.5倍基準用水權費但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補。
(三)對銀川市命名的節水型載體實行以獎代補,節水型企業一次性獎補30萬元,節水型機關(單位)、社區(小區)一次性獎補10萬元。
第六條 對積極投入資金進行節水技術改造且能夠有效減少或替代新鮮水使用量的取用水戶和社會第三方投入資金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且替代或減少使用新鮮水量超過50萬m3的,授予節水建設獎,并一次性給予其實際投入資金的30%但最高不超過300萬的獎勵。政府投資項目不再進行獎補。
申報節水建設獎需提供以下材料,已被授予節水建設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一)節水技術改造項目或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立項申請文件、審批文件等資料;
(二)節水設施建設初驗、終驗資料,包括投入使用證明資料。
(三)應提供節水設施建成前一年及建成后半年的水費單據和計劃用水憑證。
第七條??節約用水獎補資金由水資源稅收入返還和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安排,由市財政和縣(市)區按有關規定分級統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工作開展情況,按年度編制預算。
資金來源:第五條第一、三款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從返還的市轄區水資源稅收入統籌;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涉及三區的獎補資金由市與轄區按照水資源稅收入返還比例統籌,涉及兩縣一市的獎補資金自行統籌。
第八條??對取用水總量超過年度分配指標的縣(市)區,限制審批涉水項目,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用水(城鄉居民飲用水和用水權交易除外);對取用黃河水、地下水超過年度分配指標的縣(市)區,取消獎補資格。
第九條??對獲得自治區節水型社會建設達標縣(市)區和銀川市級節水型載體的,經評選單位復核不合格,或者檢查發現節水型載體存在違法取用水、超定額(計劃)取用水情形的,撤銷其命名稱號,自撤銷當年起3年內取消本辦法涉及獎補,并追回已獲得的獎補資金。
第十條??本辦法由銀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實施。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于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節水及監測計量設施建設改造、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型載體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銀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