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31779585XH/2023-00085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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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1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3-07-05 |
各分局、各縣(市)市場監管局、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為持續優化銀川市營商環境,幫助企業紓困解難,最大限度減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浪費,落實包容審慎監管,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包容審慎監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信息表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
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包容審慎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銀川市黨委和政府關于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幫助企業紓困解難,最大限度減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資源浪費,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措施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深入調研、分析、研判,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非故意造成食品標簽標識瑕疵,導致原包裝材料剩余,面臨報廢的包裝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上述單位在銀川市銷售的食品,首次因非主觀故意采用不規范的食品標簽標識導致已印制的食品包裝材料不能使用的情況。為避免資源浪費,此類企業可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和生產經營安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內使用剩余包裝材料,使用完畢后按最新標準要求更換包裝材料。
第四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列舉的“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認定。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第五條??有剩余包裝材料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填寫《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信息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轄區監管所提出服務需求,轄區監管所對照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信息表》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檢查指導,并提出意見。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管所指導意見進行確認后作出決定,并負責報市市場監管部門建檔或公示。
提請服務需求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信息表;
(二)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包裝物樣圖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包容審慎監管,堅持遵循客觀事實、確保食品質量安全、不誤導消費者、合法生產經營和限期使用原則。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定期深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指導剩余包裝材料使用情況,積極征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意見建議,及時調整日常管理要求,改進執法方式,確保《銀川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剩余包裝材料包容審慎監管實施辦法》落地見效,切實解決企業困難,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辦法由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