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31779585XH/2021-00329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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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2-08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19-02-08 |
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相關科室:
現將《銀川市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銀川市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2.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編號圖示
3.《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申請表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銀川市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小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和《銀川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和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規范。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三條 食品小攤點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四條 申請食品小攤點備案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備案申請表;
(二)經營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在有效期內;
(四)縣(市)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劃定區域內核準的具體位置(包括攤位編號)和城市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五)對其所提交材料合法性、真實性和履行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的承諾書。
第五條 各市場監管所在受理備案資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發放《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時予以解釋說明;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辦理文書并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六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一年,臨時性備案卡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七條 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備案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備案部門重新申請備案,并向原備案部門交回原備案卡。
第八條 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補發的備案卡編號不變,有效期不變,發卡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九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連同從業人員健康證應張貼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十條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在辦理備案卡時應向申請人解釋說明《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經營活動所具備的條件、應當遵守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制度等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市場監管局、分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的食品小攤點的備案工作,定期收集匯總轄區內的備案信息并上報市局餐飲安全監管科;各市場監管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食品小攤點備案和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場監管所應安排專人負責備案管理工作,備案人員應嚴格按照《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申請表的要求,進行審核簽發。備案后應將備案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建立小攤點一戶一檔檔案,按照監管網格分配至片區監管人員。
第十三條 各相關科室、各分局、各縣(市)局應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食品小攤點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加工制作行為,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需要收回備案卡的,應當及時作出收回決定。主要檢查內容如下:
1.查看各食品小攤點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備案卡;
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3.備案事項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
4.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6.是否建立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7.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是否穿戴清潔衣帽、口罩和手套等防護用具。
8.發現有不規范行為的,要立即責令改正,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厲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應有以下內容:
1.備案卡編號;
2.小攤點經營者姓名、照片;
3.經營項目;
4.經營地址;
5.經營時段;
6.有效期;
7.備案機關(填寫市場監督管理所具體名稱,并蓋章);
8.備案日期。
第十五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編號由TD(“攤點”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0位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區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2位管轄所屬地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附件1)。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攤點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第四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食品小攤點未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三小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冒用登記證或者備案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違反三小條例規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者備案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
第十九條 食品小攤點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有不規范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
第二十條 食品小攤點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ー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三小條例規定,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的;
(二)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三)未按規定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票據的;
(五)未按規定張掛備案卡、健康證明等證件的;
(六)未按規定對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進行標識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三小條例規定,食品小攤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二)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隱匿、偽造、毀滅食品安全事故證據的。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三小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
被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的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二年內不得申請登記卡或者備案卡,也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將根據上位法的修訂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2: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編號圖示
地區 | 代碼 | 地區 | 代碼 |
銀川市 | 1 | 濱河市場監督管理所 | 08 |
興慶區一分局 | 01 | 商城市場監督管理所 | 09 |
興慶區二分局 | 02 | 南橋市場監督管理所 | 10 |
金鳳區分局 | 03 | 西塔市場監督管理所 | 11 |
西夏區分局 | 04 | 龍盤市場監督管理所 | 12 |
賀蘭縣分局 | 05 | 東方市場監督管理所 | 13 |
永寧縣分局 | 06 | 通達市場監督管理所 | 14 |
靈武市分局 | 07 | 寶湖市場監督管理所 | 15 |
唐槐市場監督管理所 | 01 | 正源市場監督管理所 | 16 |
新華市場監督管理所 | 02 | 閱海市場監督管理所 | 17 |
信義市場監督管理所 | 03 | 西花園市場監督管理所 | 18 |
清和市場監督管理所 | 04 | 同心路市場監督管理所 | 19 |
麗景市場監督管理所 | 05 | 朔方市場監督管理所 | 20 |
北環市場監督管理所 | 06 | 賀蘭山市場監督管理所 | 21 |
掌政市場監督管理所 | 07 | 興涇鎮市場監督管理所 | 22 |
4位順序碼按照發放備案卡數量順序依次排列,校驗碼系統自動生成。示例:銀川市興慶區一分局唐槐所第一份備案卡,TD101010001X。 |
附件3: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申請表
姓 名 | 性別 | 貼照片處 | |||||
身份證號 | |||||||
現住址 | |||||||
聯系方式 | |||||||
經營項目 | (具體到品種) | ||||||
經營地址 | (具體至城管批準的攤位號) | ||||||
食材粗加工地址 | |||||||
經營時段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提供資料目錄 | 提供的資料目錄: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提供)。 | ||||||
保證申明 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保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要求,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備 案 意 見 | 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準予備案。 經辦人:??審核人:(所長審核) 備案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