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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79 | 發布日期: |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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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名 稱: |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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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告》,全文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現就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
二、對人員死亡后親屬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備或注銷,導致持續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或親屬蓄意冒領的,該死亡人員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并及時退還死亡期間發放或冒領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對服刑人員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由該人員服刑前原工作單位或其親屬及時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其法律判決結果,并退還該人員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及時向參保人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盡快退還: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其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
(七)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本地重復領取同險種或跨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項合規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重復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應予清理,并退還重復領取部分。
(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再就業或達到退休條件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因告知不及時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需退還多領取部分。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應及時向失業人員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報備,未及時報備的,家屬應退還失業人員死亡后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向非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退還多領取部分。
(四)對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參保人員,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得全額重復領取。
六、其他經人社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已經領取的應予退還。
七、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
八、經告知后仍拒不退還的,將按以下法律法規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家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請自覺、主動足額退還。經告知后仍拒不退還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參保人的公平權益。
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投訴電話:
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951-5555149
石嘴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952-4697860
吳忠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953-2131930
固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954-2075921
中衛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955-7063942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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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12333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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