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3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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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1-04-29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印發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測程序規范》的通知
各縣(市)區分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為提高銀川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監督性監測中監測數據出現超標的監測行為和監測報告的法律效力,提高執法監測的法律公信力,減少執法監測的行政訴訟糾紛。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測程序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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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2021年4月29日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測程序規范
一、適用范圍
為提高銀川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監督性監測中監測數據出現超標的監測行為和監測報告的法律效力,提高執法監測的法律公信力,減少執法監測的行政訴訟糾紛,全力做好環境執法監測,為圍繞全市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核心工作做好基礎監測服務工作。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測程序規范》。
二、執法監測法律依據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現場監測數據可為證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的,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監測任務,并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三、執法監測程序規范依據
(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
(二)《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和技術能力評價生態環境監測要求》(RB/T041-2020);
(三)《檢驗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四)相關國家、行業分析方法標準、規范、辦法、制度和細則等。
四、執法監測流程
五、執法監測工作要求
(一)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按照銀川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年度監測計劃開展監測,監測計劃可視為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的委托性文件依據。
(二)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銀川市三區生態環境分局及銀川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聯合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開展執法監測前,至少提前半天填報“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配合執法監測處理單”,雙方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
(三)接到執法部門聯合執法監測任務后,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由站領導向科室主任下達監測任務,科室主任將監測任務分派給具體監測人員,必須同時由2名監測人員在現場開展采樣監測,且2人均持有在有效期內的上崗證。
(四)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銀川市三區生態環境分局及銀川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發起的執法監測任務,現場采樣時,由至少2名執法人員帶領監測站采樣人員到企業法定污染物排放口進行樣品采集,執法人員錄制采樣全過程視頻。采樣完成后,由執法人員、監測站采樣人員和企業現場負責人三方進行現場采樣確認,并在監測站采樣人員現場填寫的采樣原始記錄簽字。執法人員需現場收集企業法定單位名稱、企業排污許可證、企業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執法憑證材料。
(五)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監測時,由監測站提供具有采樣法律效力的現場采樣照片,需逐漸具備提供關鍵現場監測采樣環節視頻影像資料的能力,監測站采樣人員和企業現場負責人雙方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同時企業現場負責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六)監測報告里所涉及儀器設備均需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七)監測報告里所用監測分析方法為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內的方法,且現行有效。
(八)監測報告經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三級審核后簽發,加蓋CMA章、檢驗檢測專用章或單位公章。
(九)監測報告里所包含的內容要包含《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相關內容:
1、監測機構的全稱;
2、監測機構的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號;
3、監測項目的名稱、委托單位、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內容;
4、監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和監測機構的蓋章。
(十)執法監測報告正式簽發后,由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1個工作日內電話通知發起任務的執法部門自行來取監測報告,2個工作日內過期不取,執法部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他各類監測報告,由銀川市環境監測站按照規定程序自行移交任務發起部門。
六、移交市局執法部門資料清單
經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站領導審批同意后,監測站綜合技術室向執法部門提供以下行政訴訟支撐監測材料,具體清單如下:
(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監測任務協議書或年度監測計劃等委托監測文件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配合執法監測處理單復印件。
(三)監測報告原件(報告封面加蓋CMA章,檢驗檢測專用章或單位公章,側面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或單位公章騎縫章)。
(四)現場采樣監測和實驗室分析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五)證明采樣法律效力的現場采樣照片或視頻光盤資料(執法監測時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提交,監督性等例行監測時由銀川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交)。
(六)現場采樣單、樣品交接單、實驗室分析等監測原始記錄復印件。
七、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引用的執法監測法律依據和程序規范依據以最新有效文件為根據,試行過程中可按實際工作情況進行修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