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45Y/2024-0004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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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4-06-19 |
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各園區管委會,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骨干龍頭企業發揮好“頭雁引領”作用,實現各產業鏈均衡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企業發展實際,對《銀川市產業鏈重點企業培育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有關條例進行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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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財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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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產業鏈重點企業培育認定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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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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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關于深入學習貫徹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加快建設創新發展引領市的實施意見》(銀黨發〔2022〕23號),按照《提升制造業產業鏈供應鏈水平 構建產業鏈式集群發展的實施方案》(銀政辦發〔2023〕16號)《自治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23〕4號)文件精神,根據銀川產業集群發展水平、產業鏈影響帶動能力、產業鏈重點企業規模,將銀川市重點產業鏈分為產業鏈“鏈主”和供應鏈“標桿”兩類重點企業。為強化“鏈主”企業在穩定產業鏈、優化供應鏈、提升價值鏈的牽引帶動作用,發揮供應鏈“標桿”企業在產業鏈中補齊關鍵環節短板、鍛造配套重要工序長板、填補所屬產業發展空白的示范引領作用,實現銀川市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水平不斷提升,規范和加強產業鏈固鏈強鏈補鏈延鏈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鏈主”企業,指肩負提升產業鏈績效和產業集群發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業,對于構建產業生態圈,實現供應鏈、采購鏈、生產鏈閉環運作并與本地產業鏈同步提升,具有牽引帶動作用的頭部企業;所稱供應鏈“標桿”企業,是指處于供應鏈關鍵地位,對于技術成果轉化,模式業態創新和細分領域專業化產業化應用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關鍵企業。
第三條 銀川市鼓勵和支持產業鏈“鏈主”和供應鏈“標桿”企業培育,重點圍繞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加工、裝備制造及輕工紡織等工業產業細分領域的產業鏈和供應鏈,構建“鏈主”企業抓產業進而推動產業集群發展、“標桿”企業做項目進而實現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鏈式體系。
第四條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銀川市產業鏈“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認定、服務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園區負責轄區內“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的推薦申報、日常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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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鏈主”企業和“標桿”企業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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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銀川市產業鏈“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根據發展實際,確定當年發展的重點產業鏈,遴選認定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成為“鏈主”和供應鏈“標桿”企業。
產業鏈“鏈主”企業由各縣(市)區、園區推薦,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管理辦法開展認定。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注冊地和納稅地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鏈主”企業,直接認定為銀川市“鏈主”企業。
供應鏈“標桿”企業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縣(市)區、園區報送申請材料,由各縣(市)區、園區報送推薦企業的審核材料。
第六條?“鏈主”企業和“標桿”企業應具備以下要求:
(一)基本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納稅地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東,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
2.認定前一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環保、安全、質量等事故,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良好或行政處罰事項已修復,依法規范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3.申報企業所屬產業符合自治區及銀川市產業發展政策,財務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正常。
(二)“鏈主”企業認定條件
1.生產規模:上年度營業收入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具有較好成長潛力,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
2.創新能力:擁有固定的研發團隊,研發和試驗人員不少于20人,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建設至少1個自治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包括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導或參與制定至少1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包括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
3.產業帶動:產業鏈帶動能力強,資源整合能力突出,在重點產業鏈中配套的上下游企業不少于6家。能夠立足行業實際,參與或建立產業鏈重點企業、上下游配套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同參與的產業聯盟等。
4.行業影響:在國內或區市域內同行業具有一定規模優勢和行業領導地位,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國內同行業具有一定地位。
5.綠色發展: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且污染物排放總量在國家允許的標準以內,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載能行業的企業,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屬于高用水行業的企業,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
(三)供應鏈“標桿”企業認定條件
1.生產規模: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凈利潤保持連續增長態勢,有顯著的成長和發展潛力。
2.創新能力:擁有專職或柔性引進的科研人才,近2年研發經費年均保持增長,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在管理模式、產品研發等方面有創新潛力,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
3.產業配套:在所屬供應鏈中處于優勢地位,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為產業鏈、大企業和大項目提供優質零部件、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年度為銀川市“鏈主”及骨干龍頭企業提供的配套服務收入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或達到200萬元以上。
4.專業化程度:精準定位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鏈式協作網絡,專業化配套能力強,擁有專項技術或生產工藝,企業產品和服務居于產業鏈關鍵環節或屬于關鍵領域“補短板”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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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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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產業鏈“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認定程序:
(一)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申報認定通知,“鏈主”企業由縣(市)區、園區工業主管部門申報,供應鏈“標桿”企業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園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二)縣(市)區、園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將推薦的“鏈主”企業申報表和初審后的供應鏈“標桿”企業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銀川市產業鏈“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認定指標體系,對縣(市)區、園區推薦的企業進行復審,并根據初審結果召開專家評審會評審,專家根據評審得分,形成最終評審意見。評審小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現場核查。
(四)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意見,形成“鏈主”企業和供應鏈“標桿”企業擬認定名單,經工信局局務會、黨組會審定同意后,在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舉報且核實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質量、嚴重環境問題或違法失信企業,取消認定;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確認認定結果,并向全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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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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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首次認定的銀川市“鏈主”企業給予每家一次性100萬元資金獎勵。對首次認定的供應鏈“標桿”企業給予每家一次性50萬元資金獎勵。已經自治區獎勵的企業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以數字化改造為牽引,圍繞產業鏈重點環節提質升級,鼓勵“鏈主”企業要充分發揮產業鏈協同創新引領作用,制定技術改造方案,幫助所屬產業鏈上下游10家左右配套企業同步實施技術改造、綠色轉型。支持“鏈主”及龍頭企業借助技術優勢和自身改造經驗,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平臺,形成一批可推廣的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由大帶小”實現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對市級數字化轉型具有引領能力的“鏈主”企業,在現有扶持政策基礎上上浮10%-20%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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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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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被認定為“鏈主”的企業,需承擔延鏈補鏈建鏈強鏈的市場主體責任,發揮對產業鏈發展的帶動作用,協同供應鏈“標桿”企業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1.增強招商主動性。“鏈主”企業要聚焦產業鏈缺失薄弱環節,梳理篩選重點目標企業,每年向市、縣(區)、園區招商部門提供招商建議清單;發揮自身行業地位優勢,以投資、合資、采購訂單等方式,為招商落地企業提供包括價格優惠、長協訂單、服務共享等以商招商舉措,吸引上下游關鍵配套企業落地我市,不斷培育新增市場主體。
2.提升產業鏈創新能力。“鏈主”企業要利用自身技術優勢,聯合供應鏈“標桿”企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機構,每年開展1-2個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攻關,著力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難題。“鏈主”及供應鏈“標桿”企業要做好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設,積極參與公共創新服務平臺建設。
3.優化產業鏈協作配套。“鏈主”企業要在產業鏈協作配套中發揮主導作用,積極組織參與供需對接、產品推介、上下游協作配套活動,促進市場主體向產業鏈集聚。“鏈主”及供應鏈“標桿”企業每年要建立形成供應商(銷售商)目錄清單、采購(銷售)主要產品清單,積極在區、市內延長產業鏈鏈條,不斷提高主要產品的協作配套率和消納率。
4.堅持落實“鏈主”工作機制。“鏈主”企業要通過行業分析、專家咨詢等方式進行產業鏈研究,梳理影響產業鏈發展的重大問題,每年形成并發布1份產業鏈發展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撐建議。“鏈主”企業每年向市工信局反饋產業鏈各項工作推進情況,總結帶動產業鏈發展的主要工作成效及成果,梳理形成產業鏈訴求建議。
第十八條 市工信局對產業鏈“鏈主”和供應鏈“標桿”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市工信局對產業鏈重點企業每3年實行一次復核,對不積極配合產業牽頭責任單位、履行產業鏈帶動責任的,取消“鏈主”企業及供應鏈“標桿”稱號,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政策,復核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遴選標準和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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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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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5日起公布施行,首批“鏈主”及供應鏈“標桿”企業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