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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374/2024-00077 | 發布日期: | 202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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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名 稱: |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銀川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和停車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方案》的通知 |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發改部門、住建部門,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銀川市2023年物業提升“123”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銀川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和停車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方案》,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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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和停車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物業服務和停車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二、物業服務收費
(二)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辦公及各類商業用房等)及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經依法同意改變了住房用途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安置住宅小區、老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關于規范銀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安置住宅小區和老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銀價發〔2016〕36號)文件執行。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實行分等級定價,各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指導價,下浮不限。
(六)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包括房屋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保潔服務、文化服務等,具體服務標準詳見《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銀住建規發〔2019〕3號)。
(七)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一費制”,即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綠化、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運行所產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得單獨收取。
(八)業主自愿選擇或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等級以外的物業服務項目,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月計費。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暫按購房合同所載的建筑面積計算,不動產權證與購房合同所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有誤差的,物業服務費應多退少補。
(十)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業主或物業服務人需要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質量星級化評定實施辦法(試行)》(銀住建規發〔2022〕2號)相關規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三、停車收費
(十一)車位服務費為物業公司管理車位產生的人工、消防安全、水電能源、衛生保潔、設施設備維護等費用。
(十二)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包含業主大會成立之前車位服務費、租賃(使用)費及臨時停車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機械立體停車設施收費及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停車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三)業主購買車位后需交納車位服務費;業主租賃車位需交納租賃(使用)費、車位服務費。
(十四)住宅小區臨時停車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其所在區域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免收及優惠政策按照所在區域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政策執行。
四、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
(十五)物業和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及收費地點公示物業服務人名稱、服務標準、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依據、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公示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十六)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門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嚴格執行《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物業服務質量等級、物業服務內容及通過登記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投訴率高、問題反映集中、達不到合同約定服務質量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重點檢查,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按照《銀川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質量星級化評定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從快處理。
(十七)新建的普通住宅建設單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以及非新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和停車收費標準高于政府指導價的,其收費標準按本方案規定執行。非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和停車收費標準低于政府指導價的,其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五、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明細表
單位:元/平方米·月
服務標準 | 收費標準 | |
無電梯住宅 | 帶電梯住宅 | |
準物業 | 0.90 | 1.15 |
一級物業 | 1.10 | 1.35 |
二級物業 | 1.50 | 1.80 |
三級物業 | 1.90 | 2.20 |
說明: 1.此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2.服務標準按照市住建部門印發的《銀川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執行。 3.無電梯住宅收費標準包含公攤水電費,帶電梯住宅收費標準包含電梯費、公攤水電費。 4.一層住戶確無電梯使用需求,可按照無電梯住宅標準繳費。 |
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明細表
單位:元/車位(庫)·月
車位類型 | 服務費 | 租賃(使用)費 |
地上 | 50 | 60 |
地下 | 60 | 230 |
說明: 1.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2.此收費標準按車輛實際占用車位數計費。 3.臨時停車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其所在區域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免收及優惠政策按照所在區域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政策執行。 4.機械立體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5.此收費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向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租用車位收費標準。業主自有車位租用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