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10/2019-00183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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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06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19-11-06 |
銀川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縣(市)區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辦關于《銀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銀政辦發〔2017〕126號)和市信用辦《關于印發2019年銀川市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要點及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銀信用辦發〔2019〕14號)等文件要求,現將《銀川市會計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銀川市會計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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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銀川市會計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細則
為了加快推進銀川市會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根據市政府辦有關《銀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銀政辦發〔2017〕12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銀川市會計領域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在會計領域誠信建設中的組織管理和督促推動作用,加大會計領域誠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力度,逐步完善會計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為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工作水平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二、實施對象
一是我市范圍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二是單位會計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三是在我市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
三、守信失信行為認定
(一)守信“紅名單”行為認定
1.銀川市各級財政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
2.銀川市各級宣傳部、文明辦評選的“誠實守信”道德模范;
3.銀川市各級文明辦、團委評選的優秀志愿者;
4.縣級以上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
5.縣級以上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
6.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
(二)失信“黑名單”行為認定
1. 會計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會計人員;
2.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會計人員;
3. 經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
四、實施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守信對象和失信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守信激勵措施
1.對列入“紅名單”的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先評優、資金扶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活動中,同等情況下優先采用、優先推薦、優先辦理,在市財政局相關業務處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2.對列入“紅名單”的會計人員,在評先評優、職稱評選、職務晉升方面予以優先推薦。
(二)失信懲戒措施
1.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
2.記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3.通過財政局網站、“信用銀川”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4.實行行業懲戒;
5.限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6.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
7.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8.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9.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0.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11.作為業績考核、干部選任的參考;
12.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3.保險機構厘定財產保險費率參考;
14.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15.納稅信用管理參考;
16.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17.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18.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參考;
19.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0.限制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21.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三)失信“黑名單”退出機制
1.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
2.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并經原認定部門同意;
3.“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4.“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四)守信“紅名單”退出機制
1.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
2.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3.“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4.“紅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五、實施方式
1.銀川市財政局根據有關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日常監管等情況,定期將會計領域守信、失信相關信息通過“信用銀川”、銀川市財政局官網向社會公布。
2.建立定期通報機制,重點針對失信懲戒類信息。銀川市財政局對紅黑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3.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懲戒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以懲戒期兩年為界。兩年期限內未產生會計領域及其他失信行為,且懲戒期滿的單位或自然人可自然解除;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在履行相關義務6個月后,向認定部門提交信用承諾書以及相關材料申請移出黑名單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懲戒;在懲戒期內產生其他領域失信行為的,酌情延長懲戒期限。
六、工作要求
1.全市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銀川市會計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將其納入本部門日常工作,并將本轄區會計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與會計監督檢查等業務相結合,逐步完善監管體系。
2.加強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會計領域信息動態管理,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地發揮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作用。
3.充分利用會計行業管理網站、報刊等媒體做好宣傳工作,依法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布、對典型失信懲戒案例進行警示性宣傳,不斷擴大聯合懲戒工作的影響力,逐步提升會計領域各主體的守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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