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25/2019-00113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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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26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 發布日期: | 2019-08-26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和守信行為的激勵力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33號),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市應急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自然資源局、國資委、審批服務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銀川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銀川市金融工作局?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 ? ? ? ? ? ? 2019年8月22日? ? ? ? ? ? ? ??
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和守信行為的激勵力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33號),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按認定程序將符合認定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信用“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按認定程序將符合認定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納入信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查處誰上報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紅名單”“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負責主管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紅名單”和自辦案件“黑名單”的審核、認定、上報、公布工作。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紅名單”“黑名單”的審核、認定、上報工作。
第六條 認定結果的法律責任由認定部門承擔。
第二章 安全生產“紅名單”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七條 納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三)3年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四)3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六)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第八條 擬上報納入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33號)第二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認定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申請。符合納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填寫申請表(附件1),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符合納入條件的于每月5日前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復審。
(三)公示。申請納入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由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征求各部門意見,同時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
申請納入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由市應急管理局復審后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公示、通報。
(四)通報。公示無異議的,列為銀川市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由市應急管理局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告、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或存在失信行為的,由初核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市應急管理局移出,或由市應急管理局直接移出,并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納入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逐級上報移出。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報送虛假信息等不當手段取得“紅名單”資格的,在移出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同時,按程序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
第三章 安全生產“黑名單”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管理:
(一)發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影響較大的非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或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十一)經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其他行為的。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認定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信息采集。應急管理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收集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信息,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違法行為等。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生產經營單位送達擬納入“黑名單”管理告知書(附件2),聽取其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書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生產經營單位對行政處罰提出復議或訴訟的,可以自作出復議決定或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告知程序。
(三)審核報送。對擬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信息告知部門在履行告知程序后10日內組織審核認定,并將審批表(附件3)報送市應急管理局。
(四)信息公布。經審核認定的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由市應急管理局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公布,并同時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報各部門。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算。管理期限屆滿前1個月,由審核認定部門組織復查或生產經營單位向審核認定部門提出移出意見,經審批同意的,將審批表(附件4)報送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公布,并從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移出相關信息。
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復議或訴訟被撤銷的,應當自復議或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移出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被納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期限屆滿后,其嚴重違法行為未完成整改的,自行延長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管理期限,延長期限一年。延長管理認定程序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七條 對符合納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條件的,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規定和程序執行。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在納入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的同時,由市應急管理局報上級主管部門納入自治區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
第十八條 納入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域聯合獎懲對象的,自行納入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納入銀川市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自行納入各縣(市)區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管理期限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依據《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21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實施激勵。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規定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管理期限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針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1.每季度至少開展執法檢查1次,并視情增加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確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撤銷其等級;
5.依法依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二)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申報中央預算內及自治區統籌預算內資金。
(三)財政部門依法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四)住建部門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五)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審批其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到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六)科技部門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七)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限制其發布廣告,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認證證書;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八)金融工作部門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準;協調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協調駐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協調駐銀各保險機構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九)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十一)各部門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在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認真組織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審核認定。對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等問題的部門,要進行嚴肅問責。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各部門積極推動安全生產信息的公開查詢、部門共享工作;共同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問責和公開機制。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開展不定期現場抽查核實,并結合上一年度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制訂本年度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計劃。
第二十四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積極申報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對列入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的企業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安全生產信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
附件: